我司与外资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中央洁净空调系统及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合同,因贵司原因至今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合同第五条第5.2之约定,本合同末期时若单方终止合同,需在30天前出具书面通知,否则合同将自动顺延生效。故,中央洁净空调系统及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合同在约定期限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合同自动顺延并生效。根据《中央洁净空调系统及机电设备维修保养》第七条、合同责任或争议处理,7.1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